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工作,建立完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,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《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将自今日起实施。《规定》明确,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,以技术手段最大限度排除人为干预,确保器官捐献移植透明、公正、可溯源。
《规定》指出,省级卫生(卫生计生)行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领导下,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、神经内外科医师、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(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, 以下简称OPO)。捐献器官的获取工作必须由OPO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实施。
《规定》要求,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人体器官捐献工作,参加相关培训。发现潜在捐献人时,应当主动向省级卫生(卫生计生)行政部门为其指定的OPO报告。禁止向其他机构、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人。
《规定》强调,捐献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,遵循公平、公正和公开的原则。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,任何机构、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。OPO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适时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,严格执行分配结果,确保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溯源性。
《规定》还明确,存在违背公民生前意愿获取其尸体器官,或者公民生前未表示同意,违背其近亲属意愿获取其尸体器官;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分配捐献器官的;涉嫌买卖捐献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捐献器官有关活动等行为,涉嫌构成犯罪的,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。